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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旅行社首先有产权的门面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门面房;门面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应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申请开办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开办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办公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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